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
13樓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六九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乙○於本院審理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六九三號被告甲○○公然侮辱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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