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 翁清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55389-7│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