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已在假釋中,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符合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有關規定減其宣告刑如附表所示,並聲請定其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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