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6號再審原告甲○○
乙○○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本院九十六年度促字第八九五號支付命令命再審原告應連帶給付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參拾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元,應徵得再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