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更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金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812號、102年度執字第9546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3日以102年度聲字第371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10月17日以102年度抗字第653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余金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二、查受刑人余金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參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間某日│99年12月09日│99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87號│第2287號│第228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9號│100年度訴字第1219號│100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2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1年03月23日│101年03月23日│101年03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397號(編號1-6定│第4397號(編號1-6定│第4397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月)│月)│└────────┴──────────┴──────────┴──────────┘┌────────┬──────────┬──────────┬──────────┐│編號│4│5│6│├────────┼──────────┼──────────┼──────────┤│罪名│藥事法│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2次)│├────────┼──────────┼──────────┼──────────┤│犯罪日期│100年1月間│100年01月07日│100年01月13日至100年│││││0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87號│第2287號│第228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9號│100年度訴字第1219號│100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2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1年03月23日│101年03月23日│101年03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397號(編號1-6定│第4397號(編號1-6定│第4397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月)│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0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8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77號││││├────┼──────────┼──────────┼──────────┤││判決日期│102年07月31日│││├───┼────┼──────────┼──────────┼──────────┤││法院│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確定日期│102年0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5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