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7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金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金標於民國94年7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金標自101年1月至103年12月共消費簽新臺幣75
,418元,但於104年1月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5,568元,以上共計新臺幣80,98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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