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59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謝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佳宏於民國(以下同)101年9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30萬元及21萬元,借款期間皆20年,自10
1年11月14日起至121年11月14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830萬元部分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37%加0.61%計算,計為年利率1.98%,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21萬元部分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37%加0.61%計算,計為年利率
1.98%,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住宅貸款契約及借據各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4年3月14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住宅貸款契約及借據各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55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佳宏│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749212││月14日起││九八│││7元│││││├──┼───┼─────┼──────┼──────┼───────┤│002│新臺幣│謝佳宏│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89657││月14日起││九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佳宏│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49212││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謝佳宏│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9657││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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