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論罪科刑欄第15行「並定其應執行刑,」,均應刪除;據上論斷欄第3行「第51條第5款」應更正為「第41條第1項前段」;主文欄第2行「有期徒刑肆月」後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論罪科刑欄第15行「並定其應執行刑,」,均應刪除;據上論斷欄第3行「第51條第5款」應更正為「第41條第1項前段」;主文欄第2行「有期徒刑肆月」後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