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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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 蔡楨宏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文熙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0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