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4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371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912號、97年度偵字第94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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