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65號原告 劉錦標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素真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94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聲明所請求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為苗栗縣○○市○○段○○○○號土地,惟同段105建號建物所坐落土地為同段134地號土地)。
三、如原告係請求移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登記,請依第一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並補正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附表:
┌──┬───────────┬──────┬───┬────┬────────┐│編號│請求移轉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請求移轉│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苗栗市○○段)│(元/㎡)│(㎡)│權利範圍│以下四捨五入)││││││││├──┼───────────┼──────┼───┼────┼────────┤│1│134地號土地│1,600元│2,500│1/1│4,000,000元│├──┼───────────┼──────┴───┴────┼────────┤│2│105建號建物│依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所載金額為94│941,400元││││1,400元││├──┴───────────┴───────────────┼────────┤│合計│4,941,4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