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昱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2次│││││)││├────────┼──────────┼──────────┼──────────┤│犯罪日期│108年01月16日至108年│108年01月14日至108年│108年02月20日│││01月22日│01月23日、108年02月│││││19日、108年02月19日│││││至108年02月23日、108│││││年02月21日至108年0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58號│第11023、13742、1453│第8018號││││6、16434、16902、169│││││61、1732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3號│108年度訴字第1639號│108年度訴字第5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5月14日│108年08月20日│108年07月23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3號│108年度訴字第1639號│108年度訴字第58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6月10日│108年09月30日│108年10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695號│第14710號│第7229號│││├──────────┤││││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3次│││││)│││││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01月25日至108年│108年01月15日、108年││││02月02日│01月16日、108年1月間│││││某日許至108年1月17日│││││、108年01月30日至108│││││年01月31日、108年01│││││月25日至108年0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偵153│││年度案號│第2527號│4、1542、1547、200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37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1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9日│109年02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691│109年度台上字第2717│││││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5月27日│109年05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或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87號│第1342號││││├──────────┤││││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