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余景登 律師即 傅美芳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傅美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18,993元│99年5月25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2│106,718元│101年2月20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3│176,202元│99年4月25日起│10.5%│自99年5月26日起,其││││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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