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海全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海全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