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昱君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5008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昱君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於民國97年間,即因對同一被害人 簡淑君 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羅簡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竟不知悔改,再犯本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毀損物品的目的、手段、情節、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對被害人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否認犯行,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簡易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