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53號聲請人即被告 呂添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2年度易字第10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呂添華(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檢察官偵結起訴移審時,法官即准予具保新臺幣20萬元,後因被告覓保無著而予以羈押,然法院延長羈押時,卻以共犯傳喚未到,相關之證物尚未起獲,有再犯之虞而裁定羈押,其羈押之原因、理由與之前准予交保之裁定相互矛盾。法院前既允許具保,顯見被告涉案情節證據薄弱,無法認定被告涉案嫌疑重大,被告現罹患肺部萎縮等病症,需做進一步診察治療以利身體健康,如繼續羈押,恐延誤治療之機會,被告所涉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相關待證事實已大致審理與調查完結,無羈押之必要,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共3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坦承其中1件竊盜犯行,而否認其他2件竊盜罪,惟依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及證人證述,被告涉犯上開3罪之嫌疑均屬重大。而被告前因犯竊盜罪經判刑確定及強制工作完畢,被告於強制工作執行完畢後,除涉犯本件3次竊盜案件外,另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中,尚未確定),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本院審理過程中,得知本件之贓物尚有可能為被告藏匿於某處,而重要之證人 許江河 屢經傳拘,仍尚未到案,被告確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且此部分之羈押原因並非被告移審於本院時法院所得預見,尚難以前曾允許被告具保,而認被告之後即無羈押之原因或必要。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及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01條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而被告涉嫌竊取之財物價值甚鉅,其手段係夜間持兇器侵入住宅及店面,影響社會治安亦屬嚴重,有羈押之必要,此等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以其健康狀況不佳聲請具保部分,被告多次於本案進行中表示其患有疾病而請求交保,經本院命其提出相關之診斷證明書以利判斷是否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惟被告迄今僅於本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時提出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科別:胸腔內科)1張,其上並無記載病名或診斷,本院無從以上開收據得知被告有何罹患疾病需保外治療之情形,自難認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
三、綜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