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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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WANGPUSONGMONGKHON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00000000因強制猥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6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為泰國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因上訴不合法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106年7月4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6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668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