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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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48號上訴人 羅淑媛
羅志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大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