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吉清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115號、108年度偵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吉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呂俊杰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