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9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陸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包裝袋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增列「包裝扣案海洛因之包裝袋一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及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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