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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