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 許金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盛貿企業社 林炳汝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許金釵│102年5月12日│16,002元│EB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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