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懿億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調偵字第31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嘉交簡字第114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葉懿億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蔡耀德業 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見102年度嘉交簡字第1144號卷第16、20頁),揆之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英芬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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