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2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姚惠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黃瓊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黃瓊娥、債務人 楊尚謙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第三人即債務人楊尚謙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至債務人楊尚謙之戶籍地止,內容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提出副本寄至相對人楊黃瓊娥之戶籍地址,及經其簽收之回執影本。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准予拍賣。
五、請更正為正確不動產附表(如法官批示)。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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