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原告 林義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麗惠 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尚待測量才能核定,亦需闡明釐清確認原告所為訴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暫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確定應補繳裁判費金額,則尚待承審法官斟酌處理,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