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9號原告 蕭川本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張 黃大畧
張雪瑩
張瑞峰
張富智
張嘉元
薛式能
薛式評
薛貝怡
薛淑麗
賴吉厚
賴有亮
賴宥如
黃淑宜 (即黃 張彩玉 之承受訴訟人)
黃宗智 (即黃張彩玉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玲 (即黃張彩玉之承受訴訟人)
蕭秀宇
蕭雅竹
蕭世槐
蕭世欣
陳季瑋
張昱寬
張致銓
張惠美
楊俊彥 律師(即賴 張彩珠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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