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葉俊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叁仟肆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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