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告 許素華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麒元陳柏翰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惟原告並未提出所述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資料,或由鑑定機關就系爭房地作成之鑑定報告,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如鑑定報告書、鄰近房屋行情資訊表等資料;逾期未提出,則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鑑定費用將由原告預繳)。又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琬婷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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