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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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刑保字第27號)。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1紙、對具保人、受刑人送達執行通知之送達證書3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紙、本院保證金收據1紙等影本,又受刑人迄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可稽,堪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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