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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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豐達砂石有限公司、國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各筆欠款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