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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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66號上訴人(原告)即被上訴人瞳光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鍇 被上訴人(被告)即上訴人 王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0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原告)瞳光眼鏡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67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王世民(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0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而本件瞳光眼鏡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萬3,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674元;王世民之上訴利益核定為90萬8,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分別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