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