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6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九十五年度婚字第六六五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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