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17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丑○○
庚○○乙○○丙○○甲○○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癸○○住同上聲明人即繼承人寅○○住臺中縣大
辛○○住同上辰○○住同上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寅○○住同上
巳○○住同上聲明人即繼承人壬○○住同上
子○○住臺中縣龍己○○住同上戊○○住同上丁○○住同上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無法通知被繼承人卯○○之兄 黃鎮侯 之切結書。
二、被繼承人內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均已死亡之切結書。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