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135號原告甲○○上開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最新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二、查報被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四、兩造之結婚公證書(須經海基會認證)。
五、被告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如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六、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