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原告 劉美瑛 上列原告訴請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與被告 劉阿里劉美花劉美女 等人間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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