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8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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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七一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理人 陶福雄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雯惠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七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統一安聯人壽保險股│統一安聯人壽保險股│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陸佰 伍拾萬元│二九八六一七││││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