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調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巷○號2樓之1,此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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