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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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奕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奕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23日│103年8月19日│104年1月1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1│103年度偵字第11│104年度偵字第32││查││075、18650號│075、18650號│0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實││1024號│1024號│549號││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8月1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3月31日│104年3月31日│104年9月14日│├──┴─────┼────────┴────────┴────────┤│備註│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0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復經│││本院以104年度撤緩更(一)字第5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⑵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已執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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