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秀鳳受刑人即被告李岳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秀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岳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王秀鳳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岳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王秀鳳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32頁正反面)。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接受執行,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之情,而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督促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等節,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稽,綜合上開各情,應認被告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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