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原告錢恒被告 李昴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趙彥強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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