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679號上訴人即被告 翟建豪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
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敍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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