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698號

原告 吳調政

曾意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 律師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一)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供電設備之基礎台(下稱系爭地上物),被告對此有以權利濫用為抗辯,兩造對此有無更為具體舉證?如有,具體舉證為何?

(二)依原告所示,系爭地上物存在於系爭土地上,對於原告所有系爭房地造成影響,則系爭地上物之存在與否,對於系爭房地之市○○○○○○○○○○○○○○○○

○○○○○○○○地○○○○○○○○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公園,並稱被告曾表示供電範圍不能太遠、壓降不能高於4%等條件等語。所指「供電範圍不能太遠、壓降不能高於4%等條件」有無相關法規或命令等可供參酌?此部分以目前的技術上是否可克服?如是,克服之方法為何?約需花費之金額為何?

(四)依原告提出資料所示提及遷移工程可順應供電設備地下化之營運目標等情,則系爭地上物是否可以地下化為之?如可,應如何為之?約需花費之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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