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告 徐苑菁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 律師
被告 沈坤炎
訴訟代理人 吳炳霖
被告 李曾水蘭
訴訟代理人 李建太
被告 康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鄭江泉部分未經合法送達,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