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告 徐苑菁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 律師

被告 沈坤炎

吳陳月英

訴訟代理人 吳炳霖

被告 李曾水蘭

訴訟代理人 李建太

被告 康美月

蔡陳秋月

吳鈴卿

鄭江泉

陳燕珠

陳裕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鄭江泉部分未經合法送達,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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