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169號原告乙○○被告 李進雄 即森皇企業社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