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在案,經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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