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1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撲克牌壹副及新臺幣貳佰玖拾貳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均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乙○○、丙○○、甲○○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75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
292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3人於偵訊及警詢時供陳明確,並有現場照片5張、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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