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2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淺藍色圓形錠參顆(驗前淨重零點捌肆柒公克,驗後淨重零點捌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淺藍色圓形錠3顆,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呈MDMA及愷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院98年7月4日第9807-58號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顯見上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MDMA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則上開扣案物,自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再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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