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號原告 李宏壬 送達代收人 陳怡君 被告 林振暐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4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複雜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