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 謝詠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鶯彬 等六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妤瑄
一、被繼承人謝陳世溫之遺產總金額為新臺幣32萬7,445元(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
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四分之一。
三、基上,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萬1,861元,計算式:2萬7,44
5元×1/4=8萬1,8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更多裁判書